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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妮妮与李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妮妮,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王妮妮,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蒲城县尧山镇东芋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李凯,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蒲城县尧山镇西山怀村*组,农民。王妮妮与李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8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到期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文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