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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门县尹大姐兽药饲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马攸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尹大姐兽药饲料经营部,马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527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尹大姐兽药饲料经营部,经营场所石门县楚江镇渫阳路农资市场1栋5号。经营者尹银香,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安吉峰,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攸松,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尹大姐兽药饲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马攸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攸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尹大姐兽药饲料经营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果夫书 记 员 周训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