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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海林市林海华威供水发电有限公司与王志刚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林市林海华威供水发电有限公司,王志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林市林海华威供水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理人:林贤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刚,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海林市林海华威供水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海林市林海华威供水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海林市林海华威供水发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林市林海华威供水发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海林市林海华威供水发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亚亮审判员  张继凯审判员  钱大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