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艳平与毛纪华、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古城川孙孙某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平,毛纪华,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古城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1839号原告:孙艳平,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毛纪华,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三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古城川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古城川村。法定代表人:李小军,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林,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古城川村人民调解员。原告孙艳平与被告毛纪华、第三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古城川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经询问,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将本案并入本院(2017)冀0824民初1838号原告毛思月与被告毛纪华、第三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古城川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冀0824民初183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关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吉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