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田绍玉与赵文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绍玉,赵文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772号原告:田绍玉,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赵文浪,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田绍玉与被告赵文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田绍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绍玉提出的撤诉申请主张,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绍玉承担。审判员 李洪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