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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耀武与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武,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李耀武,男,1980年5月1日生,哈尼族,普洱市景东县人,现住普洱市景东县。被执行人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68284349X)。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卫,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耀武与被执行人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耀武房屋租金32010.00元及违约金3374.00元,二项合计3538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13.00元、申请执行费459.00元。现因被执行人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胥迎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