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51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酒延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