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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51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酒延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