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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雷某与马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马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621号原告:雷某,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马某,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雷某与被告马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武立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