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雷某与马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马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621号原告:雷某,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马某,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雷某与被告马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武立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