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1169号 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汤某某,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素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清 打印责任人:王文清 校对责任人:尹素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