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二社、吕俊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二社,吕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968号申请执行人沈二社,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吕俊德,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沈二社申请执行吕俊德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0**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