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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二社、吕俊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二社,吕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968号申请执行人沈二社,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吕俊德,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沈二社申请执行吕俊德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0**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