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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桂林泓顺运输有限公司、黄满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泓顺运输有限公司,黄满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泓顺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满怀。申请执行人桂林泓顺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满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泓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满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03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