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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莲香、王建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莲香,王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赵莲香,女,1954年3月6日出生,住婺城区。被执行人:王建阳,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住婺城区。申请执行人赵莲香与被执行人王建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2012)金婺调确字第001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建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建阳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双方当事人已对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