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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剑、柯海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剑,柯海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80号申请人:何剑,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淇,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何立华,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柯海潮,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剑与被申请人柯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柯海潮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50000元为限。申请人何剑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何立华所有的永安市五四商住楼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何立华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五四商住楼的房产;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柯海潮所有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何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奕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琳附保全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为便于执行人员留出充足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人最好提前十五天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