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姚市天一机械有限公司、胡坚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天一机械有限公司,胡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天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国塑料城B区33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7339-9。法定代表人:石如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坚利,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余姚市天一机械有限公司与胡坚利(2017)浙0281执119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天一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