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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龚声万与刘金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声万,刘金美,袁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546号原告:龚声万,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孝琴,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美,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袁华,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六支路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466246。负责人:张伟,该公司经理。原告龚声万与被告刘金美、袁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龚声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声万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龚声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黎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