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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志财、刘方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财,刘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财,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方春,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刘志财与被执行人刘方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已向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拆迁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