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清惠与刘双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清惠,刘双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2号原告:尹清惠,女,1965年3月28日生。被告:刘双力,男,1988年8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清惠诉被告刘双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清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