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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清惠与刘双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清惠,刘双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2号原告:尹清惠,女,1965年3月28日生。被告:刘双力,男,1988年8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清惠诉被告刘双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清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