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应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9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11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系学校职工,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学校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资收入履行该案件款项。经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69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庄茂江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