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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行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828号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杨定远。委托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圳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智勇,该局桂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纯国,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纯国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陈跃北人民陪审员  李镇南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麦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