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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廖毅刚与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毅刚,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31号原告(反诉被告)廖毅刚,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福,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廖毅刚诉被告(反诉原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金镪建司于2017年1月24日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廖毅刚、被告(反诉原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廖毅刚、被告(反诉原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廖毅刚、被告(反诉原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82元,减半收取126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廖毅刚负担,反诉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荣县金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郝 婷人民陪审员  朱铁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昭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