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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某,现住长春市南关区。上列当事人因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已按照(2015)二调确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