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德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王德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793号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柳河镇,法定代表人乔文萍。被告王德芳,女,地址:柳河镇金典花都小区,本院在审理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诉王德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宏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