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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席小汇与被告包雷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小汇,包雷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700号原告:席小汇,男,现年38岁,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包雷雷,男,现年37岁,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席小汇与被告包雷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席小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小汇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小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小汇负担。审判员  陈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