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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玉梅与杨守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梅,杨守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5217号原告:周玉梅,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杨守帆,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周玉梅与被告杨守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守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9月底还款5000元,余款于2016年10月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杨守帆未有答辩。原告周玉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非常熟籍居住证信息证明、被告非常熟籍居住信息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归还5000元,余款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还清的事实。被告杨守帆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周玉梅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9月30日之前还款5000元,剩下欠款2016年10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人:杨守帆”。现因被告未能按约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讼至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守帆向原告周玉梅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守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而可能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守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玉梅借款10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守帆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