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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0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77号王梅:你因诉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行终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施工的情况下,你以政府征用土地不合法为由阻碍施工,构成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此为由对你进行处罚正确。你所反映的征地及补偿问题,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