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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财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国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财保22号之一申请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礼贵。被申请人:王国凤,。申请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凤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88号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5600000元。由担保人宋勇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棕竹街5号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3号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3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宋勇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棕竹街5号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3号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3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伏治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