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永启与临沂麦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启,临沂麦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129号原告:苏永启,男,汉族,住费县。被告:临沂麦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蓝湾国际A1号楼。本院审理的原告苏永启诉被告临沂麦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临沂麦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临沂麦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永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佳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