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猛与周学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周学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591号原告:王猛,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祥,射阳县盘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学成、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成,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猛与被告周学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猛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猛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