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傅先友,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善庆,董事长。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腾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98078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俊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胡聪明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