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芬、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芬,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芬,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西堤街自零六厂院内六号楼。法定代表人:黄传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刘芬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鄂1003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芬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履行期限要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该村的款项汇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刘芬在本院领取该案执行款共计585000元,至此本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03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