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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197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李明干、王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明干,王书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197号原告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湖里翡翠园小区二期。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义,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干,男,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书玲,女,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明干、王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干、王书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院宣判前提出对被告李明干、王书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湖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明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