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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昌勇申请执行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刘富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勇,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昌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富学。申请执行人胡昌勇与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昌勇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2016)川072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10万元,现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10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