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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晓炜、王引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刘晓炜,王引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70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晓炜,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王引弟,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炜、王引弟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