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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理杰、戴松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理杰,戴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王理杰,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戴松华,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戴松华所有的银行存款30625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或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孙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