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寇改明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寇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负责人:汪强,总经理。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东段。委托代理人:燕勇,男1990年3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291990********。被执行人:寇改明,男,1960年11月24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石柱镇阿古村**号。身份证号码:6102211960********。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寇改明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20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人民币82312.36元,并承担受理费1858元,执行费1162.55元,以上合计85332.9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2017年6月19日来函要求被执行人寇改明赔偿3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寇改明订出了履行计划即:2017年6月23日履行10000元,12月30日履行20000元,现已履行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238号案件总标的30000元中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