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松委与上蔡县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委,上蔡县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19号原告:刘松委,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姚松峰、游俊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何建霆,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松委与被告上蔡县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松委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松委撤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计666.5元,由刘松委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