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宗贤,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中,查封财产暂不易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6)内0625民初3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