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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航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卞晓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航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卞晓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416号原告:上海航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骊。被告:卞晓琳,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航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卞晓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上海航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航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