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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申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穆荣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市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穆荣惠,淄博坤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申2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8楼8号。法定代表人:孙家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穆荣惠,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淄博坤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张博路西淄博亚洲啤酒有限公司南。法定代表人:张方勇,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成都市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穆荣惠、淄博坤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以“与被申请人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华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