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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铁峰与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峰,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民初1024号原告刘铁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代理人韩玉,沧州冀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39号华兴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娜、王娜,该公司职员。原告刘铁峰与被告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铁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玉、被告华兴置业委托代理人杨娜、王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铁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至2015年5月10日购房违约金29994.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5月1日在被告处交购房款391438.58元,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东领伯爵小区10-1-303号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103.61平方米,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如未能如期交房,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为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二。2011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为2012年6月28日。到期后,被告并未如期交房,2014年6月份,双方签订了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协议,协议约定: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违约金17703.55元。2015年5月9日,原告补缴购房款80000元整,2015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办理了交接手续,被告同意原告装修。2015年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购房款正式发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被告再次违约314天,违约金为311438.58元乘以314天乘以0.0001等于9779元。综上,被告应承担违约金17703.55元加上9779元等于27482元。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未予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华兴置业辩称,我方承认违约金的事实,对违约金的数额有异议,从领钥匙的���候2015年5月10日以后就说明我方达到交房标准,后期不再产生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沧州市××太阳城小区××楼××单元××室房屋××栋,建筑面积为103.6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91438.58元,该合同载明的交房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前,如逾期交房,被告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期交房。后,原、被告双方签订《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协议》一份,载明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违约金17703.55元,并约定“1、此日之前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出具的所有关于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欠条或协议全部作废;2、此日之前李建忠等所有华兴公司历任负责人、员工,代表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写的全部关于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欠条或协议全部作废;3、此日之前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忠、李锦程等所有人口头承诺全部已兑现。此违约金额和财务部表格金额一致有效。”2015年5月9号,原告补缴购房款80000元整,至此原告已足额缴纳购房款,共计391438.58元。2015年5月10日原、被告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至今被告未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故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协议》、缴纳购房款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足额完成付款义务,被告未依约交付房屋��故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应当按照签订的《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协议》给付违约金,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违约金17703.55元,被告应予给付。原告主张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被告实际交房之日违约金计算标准为9779元(311438.58元×0.0001×314天),其主张的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被告应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7482.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铁峰支付截止2015年5月9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7482.55元。上述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4.93元,由被告华兴置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