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瑞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顾巧球与被告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晓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巧球,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晓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顾巧球,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珠山村B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鹍,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维,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麓川路永福巷7号。法定代表人:汤卫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友,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晓红,女,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瑞丽市援边小区**号,现下落不明。原告顾巧球与被告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晓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顾巧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巧球撤诉。案件受理费40103.00元,减半收取计20051.5元,由原告顾巧球承担。审 判 长  朱湘林审 判 员  何 菲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