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宪彬等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宪彬,张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128号被执行人钟宪彬,身份证号码22022811985********,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张振国,身份证号码1522231981********,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钟宪彬、张振国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3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宪彬、张振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钟宪彬、张振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