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凤学与北京市延庆区供暖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凤学,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704号原告罗凤学,男,1948年7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城东热源厂。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耿良永,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凤学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凤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凤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凤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罗凤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