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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院成与牛五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院成,牛五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294号原告杜院成,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牛五成,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杜院成与被告牛五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院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院成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院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杜院成负担。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