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林周明与李建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周明,李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周明,男,汉族,1963年5月8号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林伟杰,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建昌,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林周明申请执行李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先解封简国河因(2017)粤04执保21号案被查封的个人名下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10号2梯802房[权证号码:粤(2016)0054066]、803房[权证号码:粤(2016)0054085]、804房[权证号码:粤(2016)0054095]的房产,提取其名下交通银行中山沙溪支行62×××76账户中的全部现金(约4542850元,以实际金额为准)。2、提取简国河名下浦发银行账户上的款项人民币6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428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林周明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3114.35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粤04执保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案外人简国河名下交通银行中山沙溪支行62×××76账户中的存款;本院作出(2017)粤04执保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简国河名下位于中山市南朗镇××路××房[权证号码:粤(2016)0054066]、803房[权证号码:粤(2016)0054085]、804房[权证号码:粤(2016)0054095]、的房产。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粤04执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案外人简国河名下的银行存款并解除(2017)粤04执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案外人简国河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粤04执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案外人简国河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金额为人民币5105000元)并解除(2017)粤04执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案外人简国河名下房产的查封。现申请人林周明申请将上述款项划给其本人账户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认为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3114.35元后,将剩余款项人民币5051885.65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林周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4执4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显荣执行员 张 勋执行员 魏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