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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廊坊胜华木业有限公司、刘洪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胜华木业有限公司,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廊坊胜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洪涛,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五常县;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廊坊胜华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