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煜、苏朝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煜,苏朝莲,黄良珍,吴某,宋英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煜,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苏朝莲,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黄良珍,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宋英教,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吴煜、苏朝莲、黄良珍、吴某依据本院(2014)钦南执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宋英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宋英教所有的桂N×××××号南骏牌大型汽车一辆,现不宜处置。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停止查封财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