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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辛永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辛永旺,徐进言,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住所地武强县振兴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被执行人辛永旺,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强县。被执行人徐进言,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强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辛永旺、徐进言、张建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巨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