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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宝伟与张世平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伟,李文礼,张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宝伟,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李文礼,男,1965年8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世平,男,1968年11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瓦房村。身份证号码:210782196811303216。本院在执行李宝伟与李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李文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仅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