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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与汪龙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122行审19号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山,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占德,湟中县拦隆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绍生,湟中县拦隆口镇土地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汪龙,男,生于1988年9月1日,住青海省湟中县。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汪龙不履行湟国土征字(2017)第1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以双方达成和解,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石丽章审 判 员  李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玉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